評論:緩沖沖動離婚應以公民婚姻自由為先

作者: upzvl  2010-05-12 04:58 [查查吧]:www.uabf.cn

      “沖動是魔鬼”,這是前些年小品中的一句調侃,如今人大代表試圖通過增加離婚手續(xù)來拴住這個“魔鬼”。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西南計算機有限責任公司經濟運行部副部長黑新雯表示,現(xiàn)在離婚手續(xù)太簡單,是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她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離婚時增加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婚姻調解書。(2月10日《重慶晚報》)


      離婚率是在多種社會因素影響下形成的,“手續(xù)太簡單”在離婚率的成因中到底占了多大的比重還需要探討。但是,若斷言沖動離婚是不存在的顯然也不中肯,確實有些年輕人一語不合便去民政局辦離婚手續(xù),這既是對婚姻的不尊重,也是對各自生活的不尊重。慎重地對待婚姻與自己的生活,委實應該在年輕人中取得共識。


      由此看來,這位人大代表的建議至少從初衷來看是好的,而且其倡導的價值取向也易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可。但是,其解決手段卻值得商榷。結婚和離婚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自身選擇。所在單位、居委會和民政部門都沒有權力對其作出干涉。


      雖然不能說增加離婚手續(xù)便是扼殺了公民離婚的自由,但必定是人為地介入了公民選擇的過程?;蛟S,在普羅大眾的眼中,不離婚就意味著幸福,但別忘了,有句話叫“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家都有其特定的情況,到底是離婚更幸福還是不離更幸福,恐怕只有當事人冷暖自知了。


      對于婚姻還有句話叫“自古勸和不勸分”,這種價值觀確實有其道理所在,但其關節(jié)之處在于一個“勸”字,而不是去干涉。或許在這位代表看來,出于善意而增加離婚程序也是“勸”的一種。但是,要知道政府并不是誰的“大家長”,既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力去為公民的婚姻選擇負責。


      即便是出于好心,那么這種好心可以以個人勸慰的形式出現(xiàn),也可以以社會倡導的形式出現(xiàn),惟獨不應以政府許可的方式出現(xiàn)在當事人面前。因為,一個人面對別人的勸慰和社會的倡導依舊存有選擇的空間,但個人面對政府是無法選擇的,只能受其影響。


      而且,讓單位或居委會出具“婚姻調解書”的具體操作手段也不見得可行。當今社會行政化管理對公民的影響已經越來越少,行政審批程序也日趨簡化,這是一種社會的進步。如果現(xiàn)在個人問題仍需單位過問,那無異于走回頭路。


      當然,我們并不否認減少沖動離婚,理性看待婚姻是一種積極的價值觀,而且,我們也可以倡導年輕人應在選擇離婚上給自己的選擇留出一個緩沖的空間,但前提是要承認并不去干涉他們選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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