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有哪些

作者: 葉必含  2015-07-16 16:06 [查查吧]:uabf.cn

   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2015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希望可以幫到想了解相關知識的朋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自愿通過協(xié)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按協(xié)議處理;如果協(xié)議產生分歧或者協(xié)議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 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 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jù)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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