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 未婚同居的有關問題解析

作者: 田毛氏  2013-05-23 12:54 [查查吧]:uabf.cn

   本文為大家介紹了夫妻關系中,未婚同居的有關問題,來了解一下吧!

  一、非婚同居概述

  由于我國婚姻法尚未對“非婚同居”的概念進行界定,所以不同的學者對非婚同居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1)張民安在《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間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提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期內建立起共同生活體而無婚意的一種同居”。

  (2)高留志在《論非婚同居的立法規(guī)制》一文中認為“從內涵上講,所有非婚姻關系的同居都可稱為非婚同居,但作為立法規(guī)制的對象,非婚同居行為的構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認為“非婚同居,應當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tài)”。

  (3)另外,還有一些學者將“同居”與“非婚同居”相等同,認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這些為社會公益所禁止的情況,而是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男女結成共同生活體、無婚意的結合”。

  二、對非婚同居當事人與子女的關系的規(guī)制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婚姻關系,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基于人權的尊重,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所以,以子女為本位應當成為婚姻法上的重要原則,強調無論何種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與子女無關。

  1、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確認。

  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婚外性關系的增加和人口流動性的加大,以及婚變的愈加頻繁,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問題越來越多所以針對非婚生子女隱私權的保護,應當明確規(guī)定身份確認之訴的程序以及訴權人:(1)在非婚生子女成年或有民事行為能力時,是否確認自己的身份由本人決定,法院對于其他人起訴不予受理;(2)在非婚生子女年幼或無完全行為能力時,利害關系人或知情人可以在有利于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提出身份確認之訴。但是這些人的訴權應當在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之后。如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生父母的訴權發(fā)生矛盾,應由人民法院裁決。

  對婚生否認的訴權大體相同,但應以利害關系人的訴權和非婚生子女及其繼父或繼母的訴權完全平等為條件。但也不能不加限制。

  2、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提高,在撫養(yǎng)、姓氏、監(jiān)護、繼承權等方面明顯消除了與婚生子女的差別,但是非婚同居關系具有較強的松散性和隨意性,子女的權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對此,我國法律也應增加特別規(guī)定:(1)同居雙方不得遺棄未成年子女,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2)當事人同居關系解除時,撫養(yǎng)權的歸屬、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及其負擔方式應由當事人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同居雙方的經(jīng)濟收入和子女的實際需要進行確定;(3)同居關系解除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探視權制度準用于非婚同居,有利于促進子女的心理健康和親懷感受的平衡發(fā)展,是子女成長和健康人格形成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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