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熊勺妝 2012-07-20 17:56 [查查吧]:uabf.cn
婚姻法:協(xié)議離婚相關知識解析
協(xié)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一、協(xié)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1、 主體要件
2、 離婚合意要件
3、 其他要件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huán)節(jié):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xù)。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xù)。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fā)現(xiàn)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zhí),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yǎng)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xié)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么今后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xié)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huán)節(jié)。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fā)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jù)。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zhí),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三、雙方自愿協(xié)議離婚程序。
根據(jù)《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根據(jù)《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qū)人民政府,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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