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涉外婚姻之華僑婚姻最常見的問題(2)

作者: gkxvg  2015-07-22 17:56 [查查吧]:uabf.cn

  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經(jīng)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我可不干預。如該判決不違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當事人雙方對該判決又無異議,我也可承認它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書要在我國內執(zhí)行,應根據(jù)我國民訴法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5.夫妻雙方現(xiàn)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xiàn)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guī)定精神予以受理。

  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

  (三)凡本規(guī)定未涉及的較復雜的婚姻案件仍請逐案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審批處理。

  (四)辦理華僑離婚登記的收費額,可參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國務院僑辦簽發(fā)的〔81〕部領二字第222號《關于辦理華僑結婚登記收費事》的指示收取。

  二、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guī)定

  過去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的由縣人民法院直接寄發(fā),有的通過省人民法院或省華僑事務委員會寄發(fā),有的則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寄發(fā);或者是縣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華僑事務委員會,再由省華僑事務委員會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經(jīng)由外交部遞交我駐外使領館轉交華僑當事人。手續(xù)繁簡不一,并且發(fā)生了一些問題。

  華僑旅居國外,絕大部分又是僑居在資本主義體系國家,寄人籬下,處境復雜,他們對現(xiàn)實事務的看法和國內人民有很多差異,同時美蔣匪特也無日不在造謠誣蔑,陰謀破壞華僑與祖國人民的團結。為了照顧國外華僑的處境,并促進華僑愛國團結,不使美蔣匪特的陰謀得逞,因而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必要經(jīng)過相當機關審核,然后寄發(fā)。但手續(xù)也不應過繁,以免拖延時間,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特規(guī)定以下寄遞辦法:

  (一)各基層人民法院(縣、市、市轄區(qū)和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糾紛案件時,需要與國外華僑取得聯(lián)系,不論是征求意見或寄離婚判決書,只要是寄往國外的,均應經(jīng)省(市)的僑務機構或兼管僑務工作的部門和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審核后,由省(市)的僑務機構或法院按建交國和非建交國分別處理:

  1.寄交僑居在未建交國的華僑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設有歸國華僑聯(lián)誼會的省(市),可由僑務機構委托當?shù)貧w國華僑聯(lián)誼會寄發(fā)。)

  2.寄交僑居在建交國的華僑的信件,一律郵寄我駐當?shù)厥诡I館轉交。(此項規(guī)定僅限于一般的婚姻訴訟文件,其他事件仍須按照外交部的規(guī)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或外交部轉辦,不能直接與使領館發(fā)生聯(lián)系。)

  (二)較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別關系,案情復雜,影響巨大,必須周密調查研究者),或不便郵寄給使領館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國外參加反動活動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問題、國籍問題、外交關系及機密事項等)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研究處理。

  上面就是一些關于涉外婚姻之華僑婚姻最常見的問題了,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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