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zu 2013-05-27 10:47 [查查吧]:uabf.cn
下面為大家介紹了婚姻法律知識中,離婚訴訟中的八大認識誤區(qū),來了解一下吧!
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
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二、“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于一定能判離,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系。
三、“沒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離婚”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而非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糾紛。因此,法院對不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雖然依法慎重審理,但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決定最后的結果。
四、“只要沒判離,就有權接妻子回家”
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還沒判決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把妻子接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強行“搶”妻子回家,不僅難以使妻子回心轉意,雙方難以重歸于好,而且同時構成了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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