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 律師講解

作者: 呂尺血  2013-04-13 15:29 [查查吧]:www.uabf.cn

   結婚要那結婚證,這是小孩子都知道的事情,那么如果說還有個婚前保證書大家知道嗎?還有婚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婚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的認定方法吧!

  婚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

  吳某與蘭某于1999年結婚,婚前吳某要求蘭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如由蘭某提出離婚,對蘭某的婚前財產由吳某分得一半,蘭某按要求寫下保證書一份,言明婚后如由蘭某提出離婚,蘭某婚前財產由雙方各分一半。之后雙方結婚。婚后雙方產生矛盾,蘭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吳某離婚。審理中,吳某向法庭出示蘭某婚前寫給他的保證書,答辯認為蘭某婚前向其曾承諾,如婚后由她提出離婚,個人婚前財產分給吳某一半,而自己也是看蘭某有誠意才與之結婚的?,F(xiàn)蘭某提出離婚:應該按照婚前保證書所寫,履行諾言,將其婚前財產與自己平分。蘭某認為當時是自己應吳某的要求才寫的,且只約定了自己的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對吳某的財產進行約定,是顯失公平的,婚前財產不應與吳某平分。

  律師分析:

  這份保證書從形式上分析,可以認為這是蘭某一方所定的,只是蘭某一個人所做出的承諾,并不反映雙方對財產的約定,不符合約定的一般形式。但實際上我們不能用這樣一種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來看待這個保證書。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成立,當事人兩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條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樣化,是雙方的簽約行為或者是單方的表示被對方所接受,都能夠成立為約定。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從形式上去加以限制。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對于采取什么樣的書面形式并沒有強行性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應該用審判權過多干預公民處理自己的私權利,這也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從保證書的內容來看,約定了在由蘭某提出離婚時蘭某的婚前財產做為共同財產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個約定成就的條件即由蘭某提出離婚時約定成就。從我國的立法實際講,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中,對夫妻財產約定認為“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之條款,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原則應從寬解釋,只有規(guī)避現(xiàn)行法強行規(guī)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認定為無效。對于本案雙方當事人這一附條件的約定也應該從寬掌握,不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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