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情況解析

作者: 覃百疋  2012-10-17 18:23 [查查吧]:uabf.cn

  不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情況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xù)的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xù),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y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y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xù),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 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xù);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xù),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yǎng)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注冊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tài)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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