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復婚再婚的規(guī)定解析

作者: 嚴玎  2012-09-11 17:19 [查查吧]:uabf.cn

  我國對復婚再婚的規(guī)定解析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雙方離婚以后與他人再次結婚的行為。再婚是以終止原來的為前提的,如果不終止原婚姻關系又結婚,則構成。

  在我國《婚姻法》中對再婚復婚的行為并沒有禁止,因為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體現(xiàn)。當然再婚復婚都是要在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我國對復婚再婚有什么規(guī)定?

  一、法律依據(jù)

  復婚程序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復婚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fā)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系。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8條規(guī)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fā)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二、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guī)定

  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shù)胤赏ㄟ^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 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 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 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shù)胤赏ㄟ^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 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 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四、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guī)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 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xù),并為長期或已在國 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 應先報國內審批。

  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 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 明或離婚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六、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 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七、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 機關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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