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知識:涉外華僑婚姻問題

作者: eysrsf  2012-08-24 18:25 [查查吧]:uabf.cn

  婚姻法知識:涉外華僑婚姻問題

  涉外離婚,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婚姻關系的訂立在國外而現(xiàn)在欲在中國進行的離婚行為。

  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為準據(jù)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qū))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qū))的法律。

  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

  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華僑結婚:

  1.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shù)剞k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shù)赜嘘P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

  (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guī)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規(guī)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jù)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鑒于×××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shù)胤蓽试S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3)目前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后,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

  (4)如該婚姻Υ反我婚姻法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guī)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shù)赜嘘P當局要求我使領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jù)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領館不宜受理:

  (1)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

  3.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規(guī)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fā)結婚證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也可為該證書出具譯文,并證明其與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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