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pfke 2012-08-15 18:04 [查查吧]:uabf.cn
離婚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解析
離婚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有哪些?修正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這一概念,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在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作為對弱者的一種法律救助手段,這無疑是我國立法上的一項創(chuàng)舉。但在婚姻法中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這項權利應如何行使,那么法律上對此有什么規(guī)定?
上述問題是現(xiàn)在離婚案件中一個常見的問題,很多人對此進行咨詢。這也是當前頗受社會關注的一個問題,我國立法界及司法界對此問題也相當重視,但此項權利應如何行使、有何限制,《婚姻法》中卻并未提及。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特意就這一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具體要求是: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主體;二、只能在被判決離婚時才能成立;三、不得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此項請求的提起除上述限制外,還有較為嚴格的時限。如系無過錯方提起離婚訴訟,則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為被告,則既可在訴訟中提出,也可在離婚后一年內(nèi)就此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無論無過錯方是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還是被告,如不依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行事,其請求都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來源:法幫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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