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家庭暴力離婚孩子判給誰

作者: bmpggt  2012-07-09 16:57 [查查吧]:uabf.cn

  家庭暴力離婚孩子判給誰?

  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fā)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yǎng)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遭遇家庭暴力,根據(jù)對子女有利的角度,離婚孩子一般判給非過錯方。同時,男方和女方離婚時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法律有如下規(guī)定:

  一、男方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

  1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

  3 男方已經(jīng)做了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5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6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wěn)定,沒有固定收入的。

  7 男女雙方均無時間照看孩子,離婚后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照看的,該方父母的意見與身體狀況,文化程度對爭取撫養(yǎng)權也起著重要作用。

  二、女方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

  一般而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會判決給女方撫養(yǎng)。

  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款規(guī)定: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果女方也能舉出男方的生活環(huán)境不好沒有能力撫養(yǎng)孩子,或者即使撫養(yǎng)孩子了也會對孩子的未來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都可

  除此之外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還可以自己主張跟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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