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鄧卦表 2012-03-30 10:48 [查查吧]:uabf.cn
依據(jù)中宣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全國婦聯(lián)等部委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如何科學界定家庭暴力?筆者認為科學界定家庭暴力,一定要從本國的國情出發(fā),一是要明確家庭暴力的主體,二是要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
1、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
由于我國現(xiàn)行立法對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未作具體的界定,因此目前理論界對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的范圍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有學者認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就是婚姻法規(guī)定的家庭關系主體范圍,包括夫妻、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 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并不科學,主要是因為這樣規(guī)定將實踐中生活在一個家庭的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暴力犯罪排除在家庭暴力犯罪之外,有違我國禁止家庭暴力犯罪立法的初衷和人們對家庭的一般觀念,不利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犯罪。
第二, 有的學者認為家庭暴力犯罪可發(fā)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中。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值得商榷。雖然這種觀點對從社會學角度廣泛地研究家庭暴力問題是有一定意義的, 而且也能與外國立法比較靠近,但從法學角度和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曾有配偶關系的人之間,未婚同居的男女之間、同性戀之間并不存在家庭關系。將他們劃到家庭暴力犯罪主體范圍,不僅實際上承認了他們之間的非正常關系的合法性,也與現(xiàn)行法律和社會觀念發(fā)生嚴重的沖突。
通過上面幾個問題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中外界定的家庭暴力主體范圍有所不同。外國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法律適用角度出發(fā)來界定家庭暴力的主體,而我國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內(nèi)涵來界定家庭暴力的主體,而且二者在界定家庭暴力主體的范圍上有所不同。外國學者和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實,而不以是否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它不僅包括有婚姻關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經(jīng)有過兩性關系的人。我國學者和法律認為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即具有親屬關系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nèi)的成員。筆者認為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員間的暴力。相對于“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的外延要小得多。也許是國家民族的觀念和文化的不同,外國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體比我國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體寬泛,但也不宜脫離“家庭”這個外延的限制。把與家庭無關的暴力納入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外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寬泛規(guī)定是不適合我國人民的倫理道德和文化傳統(tǒng)的,所以根據(jù)我國國情,我國對家庭暴力的主體界定在家庭成員之內(nèi)更為科學。
因此筆者認為“家庭”就是指具有特定的姻親關系和血緣關系的人們組成的共同體,具有特定的內(nèi)涵。這種“家庭”,具體應包括履行了正當婚姻登記手續(xù)的夫妻及其子女組成的家庭、幾代人組成的有姻親關系或血緣關系的大家庭或者有收養(yǎng)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但不應當包括沒有結婚但有同居關系或不正當性關系以及曾經(jīng)有婚姻關系等組成的共同體。因此,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應限定為共同生活的夫妻、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這些家庭成員之間為宜。受暴者主要是婦女、兒童、老人這些弱勢群體,其中婦女無疑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體。
2、家庭暴力形式的界定
一般來說,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有的人認為還包括經(jīng)濟暴力)。身體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身體的有形傷害行為如毆打、腳踢、嘴咬、手抓、用工具攻擊等;精神暴力又稱語言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精神的無形傷害行為如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嚴重傷害人格和自尊心的語言等;性暴力是指配偶間或者其他家庭成員間以暴力形式的強行性行為或變態(tài)性行為如性虐待行為、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行為、性接觸,突出的表現(xiàn)是近年來討論較多的“婚內(nèi)強奸”。
婚內(nèi)強奸一直是理論界爭議比較大的問題,筆者認為以下的情況應規(guī)定為性暴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犯罪,一是夫妻感情處于離婚訴訟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一方強迫與別一方而發(fā)生性關系; 二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過分的手段強行與另一方發(fā)生性關系;三是一方違背另一方的意愿,以性虐待的方式強迫發(fā)生性關系;冷暴力是指夫妻間以較為冷淡的方式處理產(chǎn)生矛盾的行為,據(jù)中國法學會公布的調(diào)查顯示,在中國有65%的家庭會出現(xiàn)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現(xiàn)象,20%的家庭會出現(xiàn)丈夫使勁關門或摔東西的行為,還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會威脅要打妻子。
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chǎn)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xiàn)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xiàn)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從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 對于我國法律中家庭暴力有身體暴力不存在爭議,但是否包含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舉證的困難性等,我國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在界定家庭暴力時關注的是身體暴力或稱為有形的暴力,而對于精神暴力或冷暴力甚至性暴力不好涉及。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實際上規(guī)定了冷暴力、性暴力?!痘橐龇ā方忉?一) 的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表現(xiàn)形式采取的是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立法者難以且無須詳盡。“或者其他手段”這一概括性的規(guī)定既是保持了法律自身的嚴謹,也留給了司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間。冷暴力和性暴力應屬于《婚姻法》解釋(一) 的第一條規(guī)定的“其他手段”中的類型,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基于上述分析,從法律角度來說,筆者認為“家庭暴力”就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不法侵害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冷暴力。家庭暴力是對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侵犯, 是一種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
[本文來自:法律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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