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重新分割糾紛案案例分析

作者: rowx  2011-04-14 10:52 [查查吧]:uabf.cn

  原告:房愛霞
  被告:黃濤
  【案由】婚后財產糾紛
  【案情簡介】
  1989年,原、被告登記結婚。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孩黃文靜。被告父母與原、被告離婚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
  2002年4月1日,原、被告因生氣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離婚證上協(xié)議內容欄中載明“婚生女黃文靜,由男方撫養(yǎng),女方不拿撫養(yǎng)費;位于泰安路274號上下八間樓房,一個院子歸男方所有,婚前財產各自歸自己所有。”
  離婚后,原告暫住其娘家,無住所,婚生女黃文靜現(xiàn)在初中讀書,由被告撫養(yǎng)。
  不久,被告與她人結婚,原告感到與被告復婚無望,遂以協(xié)議離婚時財產分割不公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樓房八間及冰箱、電視機和VCD等物品,并要求分割八間樓房及院落,該建筑系一九九六年由原、被告與被告父母共同出資6.5萬元購買。
  【裁判】
  法院認為,原告訴稱的主要財產八間樓房及院落,系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出資65000元購買,且原、被告與被告父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該房產應為家庭共同財產,而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紤]到被告父母在購買房產時出資比例較大的實際,原、被告夫妻對該房產共同擁有的財產份額大致為25000元,原告應分割該房產的份額為12500元,原告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所放棄分割的財產即為12500元。原告在放棄分割12500元房產時,被告也同時免除了原告應承擔的子女黃文靜的生活和教育費用。根據(j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民法原則,綜合分析離婚協(xié)議書中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的兩項內容,原、被告在協(xié)議離婚時的財產處理并不顯失公平,基本合理,無須重新處理。關于原告訴稱的電視機、冰箱及VCD等財產,系離婚協(xié)議書未涉及的財產,應予分割。原、被告雙方雖對上述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爭議,但被告已明確表示上述財產可以分割給原告,法院支持被告意見,上述財產歸原告所有。原告要求繼續(xù)居住在被告家中,考慮到被告現(xiàn)已再婚,且與其父母共同居住的實際,為減少矛盾,原告不宜再居住該房。但考慮到原告確無居所,且又是下崗人員,經濟生活方面確實困難的實際,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應給予適當?shù)慕洕疹櫋?br />   本案經調解,原、被告達不成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濤補償原告房愛霞人民幣8000元。
  二、萬寶牌冰箱一臺,日立牌電視機一部,裕興VCD一臺歸原告房愛霞所有。
  三、駁回原告房愛霞的其它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規(guī)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分為協(xié)議離婚與訴訟離婚。本案屬于前者,原告與被告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對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做出了約定。
  在法律上,協(xié)議離婚須符合兩個條件:
  1、雙方自愿
  2、已就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xié)議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的協(xié)議離婚是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但是原告訴稱的電視機、冰箱及VCD等財產,系離婚協(xié)議書未涉及的財產。屬于對部分財產未達成明確協(xié)議,原則上不影響協(xié)議離婚的效力,原告向法院起訴后,法院應對此作出裁判。
  本案中原告起訴稱協(xié)議離婚時財產分割不公,主要針對房屋與電視機、冰箱及VCD等財產。前者屬于協(xié)議離婚中明確規(guī)定屬被告所有的,后者則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反悔而訴的,法院應受理;經審理發(fā)現(xiàn)訂立協(xié)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顯示公平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房屋的審查主要是看協(xié)議中是否存在欺詐、脅迫與顯示公平。
  協(xié)議書中規(guī)定,原告在放棄分割12500元房產時,被告也同時免除了原告應承擔的子女黃文靜的生活和教育費用。雙方簽訂協(xié)議時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節(jié),此協(xié)議也并非顯示公平,原告僅僅因為自己無房屋居住而主張應分得部分房屋,法院應不予支持。在協(xié)議中,雙方同時對女兒撫養(yǎng)問題作出了約定,應一并予以支持。
  對電視機、冰箱及VCD等財產,由于在離婚協(xié)議中并未對此作出約定,所以應作出判決。在判決時首先得分析是否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若為個人財產,則直接判定歸單方所有,若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對夫妻雙方財產與單方財產作出了法定規(guī)定。是認定是否屬于夫妻雙方財產或一方財產的主要標準,但本案則存在例外情況,本案原、被告雙方雖對上述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爭議,但被告已明確表示上述財產可以分割給原告,在考察被告系自由意思的情況下,法院應遵從被告的意志,將上述財產判定歸原告所有。
  【法理風險提示及防范】
  在實務中,夫妻離婚時爭議最多的即為財產問題。一般來說,對夫妻財產有約定制與法定制。在夫妻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情況下,應以約定為主。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則考慮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則包括法定共同財產與法定個人財產,對兩者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上。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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