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隨遷入戶辦理指南

作者: xiaohong  2012-10-09 16:48 [查查吧]:uabf.cn

  夫妻分居投靠入戶,需具備以下條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戶口,另一方是內地常住戶口;

  2、夫妻合法登記,分居時間滿三周年;

  3、申請遷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必須是無業(yè)人員;

  4、該戶家庭內不能發(fā)生過被視為超計劃生育的事實;

  5、申請遷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則必須攜帶,如果要求攜帶18周歲以上的子女,則其必須在高中以下教育階段正式在校就讀且不得超過20周歲;

  6、本省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戶口未遷至學校,尚隨本省戶口父或母的,且隨父或母一起申請遷入的,不受年齡限制,不受在讀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請人不得具有同時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門申請(招調)遷入的情形。

  夫妻分居投靠入戶申請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請人及其配偶、攜帶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申請人及其配偶、攜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申請人及其配偶結婚證的其中一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攜帶子女的原始性出生醫(y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擬遷入地街道計生部門出具的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7、屬非農業(yè)或已不區(qū)分戶口性質的居民戶口申請人還須提供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府機構名義或其下屬主管業(yè)務科辦名義當年出具的無業(yè)證明(原件1份);

  8、屬攜帶18周歲以上20周歲以下的子女,還須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階段正式在校就讀證明(原件1份)

  9、屬攜帶收養(yǎng)子女的,須額外提供的材料為合法辦理的《收養(yǎng)登記證》、辦理收養(yǎng)時向收養(yǎng)登記機關提交的收養(yǎng)計生證明復印件加蓋該機關核驗章(如果當時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現(xiàn)在才開收養(yǎng)計生證明或者是計生部門拒絕開具只出具隨遷入戶計生證明的情況較普遍,雖違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為送養(yǎng)人的還須提供生父母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協(xié)議復印件加蓋收養(yǎng)登記機關核驗章;在社會福利機構收養(yǎng)的棄嬰、孤兒及自行揀拾的棄嬰童不需提供出生證明,但需提供入院審批手續(xù);凡未按法定程序收養(yǎng)或公安機關認為有疑義的組織親子鑒定(市公安局組織,根據情況追加其他子女參與鑒定)。

  夫妻分居投靠入戶申辦程序:

  各派出所接到隨遷入戶申請時,需詳細核對證明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開具回執(zhí);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沒收申請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統(tǒng)一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審批,市公安局按申請時間統(tǒng)一排隊審批,如當年入戶指標用完的順延至下一年。隨遷入戶已獲批準的,特區(qū)內申請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請回執(zhí)和有關證明材料到各區(qū)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寶安、龍崗、光明三區(qū)直接到派出所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持準遷證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后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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