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傷妻子獲刑賠錢 婚內賠償被疑失去意義

作者: 姜蟲  2011-04-29 14:58 [查查吧]:www.uabf.cn

       常熟一對夫妻因瑣事引發(fā)矛盾,后升級成家庭暴力,丈夫周某將妻子吳某打成輕傷。前不久,周某不但被判處了4個月拘役,還被法院判決賠償妻子六千多元醫(yī)療費用。對此,有人產生了疑惑:只要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婚內賠償?shù)扔诎彦X從左口袋拿到右口袋,沒有意義。那婚內賠償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如有些人擔心的那樣沒有意義?記者就此采訪了承辦法官。

       回放:丈夫將妻子打得骨折,獲刑還要賠錢

       吳某與周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從2007年起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打架。2007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周某深夜后回家,雙方又因瑣事發(fā)生爭吵,繼而動手打架,周某在此過程中致吳某右手環(huán)指近側指節(jié)粉碎性骨折。經法醫(yī)學鑒定,吳某的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吳某受傷后,先后至常熟市廣仁醫(yī)院、常熟市辛莊衛(wèi)生院進行治療,所花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7056.06元。

       受傷后的吳某很委屈,跑到法院提起自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由于周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自訴人吳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鑒于本案的起因上,自訴人吳某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上述賠償款中的10%,由被告人周某承擔上述賠償款的90%,計人民幣6350.45元。法院對被告人周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判令被告人周某賠償自訴人吳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6350.45元。

       根據(jù)《婚姻法》,因對方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而提出索賠的,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進行。而本案中,妻子控告丈夫的時候,兩個人的婚姻關系還在存續(xù)期間,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請。同時,按照傳統(tǒng)觀念,夫妻之間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因此有很多人認為,丈夫賠錢給妻子,這等于把錢從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賠償?shù)囊饬x。

       婚內賠償爭議多 夫妻之間該不該賠償?

       觀點一:婚內賠償只能在離婚時一并提起

       有專家認為,婚內損害,受害方應當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要求,而不能孤立提起賠償主張。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進一步細化: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否定孤立提出婚內損害賠償?shù)闹鲝?,其中很重要的理由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

       觀點二:“婚內賠償”不是現(xiàn)實給予,而是一種期待

       還有法學家認為,《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同時也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個人財產制,這就為婚內人身損害確立了賠償基礎。如果雙方約定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個人財產,賠償自然應以夫妻個人財產進行。

       但多數(shù)情況下,夫妻對家庭財產共同擁有,發(fā)生婚內傷害后,沒有離婚或者沒有立即離婚,這就存在加害人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夠支付的情況。提起訴訟時,可先要求加害人以個人特有財產賠償,個人特有財產不足時,再以共同財產中的份額賠償。當然,確認的賠償不是現(xiàn)實給予,而是一種期待。如果婚姻關系繼續(xù)惡化,終至解除,這一期待的份額即可成為現(xiàn)實利益。

       對此也有專家認為,將婚內賠償看成一種期待,此種觀點實際上將法院的判決置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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