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條)
第二種意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第十二條 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直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
第十三條 仲裁時效期間
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于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后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 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仍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后,當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第十五條 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
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 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 移送管轄的;
(三) 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 等待工傷復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 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 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 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第十六條 終局裁決的認定
勞動者依據(jù)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每一項數(shù)額均不超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系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shù)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 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
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于終局裁決的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 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 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
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并審理。
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 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于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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