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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專題

專家訪談:消費者維權之路10年總結及前景

2010-03-11 11:30  [查查吧]  來源:uabf.cn  點擊:

南方網訊 值此3.15,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10周年之際,檢察日報記者走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部長王前虎,請三位專家對消費者走過的10年維權之路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發(fā)表看法。

  記者:今年是《消法》頒布實施10周年,如何評價10年來《消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起的積極作用?

  王前虎:到今年是《消法》實施10年了,在這10年里《消法》成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消法》的出臺使億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王利明:《消法》確實是我們國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一次對老百姓所作的法律知識問卷調查中,在對中國法律的了解程度方面,結果《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可見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消法》的位置很高。

  記者:《消法》的性質是什么?它和有關的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行政法律(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事法律(如《公司法》、《企業(yè)組織法》等)是什么關系?

  王利明:在我國,《消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誕生于10年前。在此之前對消費關系的調整主要是靠民法。現(xiàn)在的《消法》中規(guī)定的很多是民事權利,同時又有很多強制性的規(guī)定屬于經濟法的范疇。《消法》所包含的內容已經不僅僅是傳統(tǒng)民法所包含的內容。從性質上來說,它既包括民法的規(guī)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guī)范,我們稱為經濟行政法律,也有人稱“經濟法”。

  記者:當不同法律責任(如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發(fā)生競合時,如何適用法律?消費者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王利明:比如說啤酒瓶爆炸、電視機爆炸造成了損害,這不僅造成了消費者的財產損失,還可能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甚至死亡。這時消費者可以找經營者,也可以找生產者。當他找生產者的時候,實際上追究的是產品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了。假如他不愿意找生產者,而是去找經營者,這時候應當允許消費者作出選擇:他究竟應該根據合同來起訴,還是根據侵權來起訴?因為在不同的情況下,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很不一樣的。

  如果以合同責任來起訴,根據《合同法》是不能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shù)?。因為《合同法》是以鼓勵交易、減少交易成本為其立法精神的。假如訂立合同后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當事人就會承擔很大的風險。將來一旦違反了合同,不知道要賠償多少精神損失,這樣一來做生意的人就害怕了,這是不符合《合同法》精神的。但是,合同也有它的好處,按照合同責任起訴,舉證比較容易,我只要按合同來對照,你是不是違反了合同?如果你違反了合同,那么我就可以向你索賠,非常簡單,不像侵權。主張侵權,還要證明你是不是有過錯,侵權的舉證就非常復雜了。當發(fā)生法律責任競合時,消費者應當有選擇權。對經營者你既可以按合同責任來告他,也可以按侵權責任來告他,你覺得哪一種起訴方式對你更有利,你就選擇哪種方式。賦予消費者這種選擇權,實際上就是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記者:消費者的權利除了《消法》規(guī)定的九大權利外,是否還享有其他權利,立法應作何種完善。

  劉俊海:《消法》列舉了消費者的九大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含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監(jiān)督權。除了這些權利之外,消費者還應享有其他法律賦予的一系列權利,如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隨著我國“入世”和法治改革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消費者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如聯(lián)合抵制特定商品的自由)將會越來越多。

  記者: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全社會的事業(yè),尤其是政府的責任,政府在保護消費者權利方面應當起到什么作用?

  王前虎:在市場經濟社會,政府是市場秩序的守護者,因此政府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根據目前的情況,我們希望有關行政部門:一是堅決清除地方保護主義。當前我國消費領域假冒偽劣猖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某些地方官員視“假冒偽劣”為地方“致富”手段,這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背道而馳。二是及時、準確、公開披露公共信息。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的“信息失靈”是導致當前市場秩序混亂的根源之一。行政機關在公共信息披露方面應發(fā)揮主導作用,努力幫助消費者及時獲得法律信息、產品質量信息、技術標準信息、經營者信用信息等公共信息,改善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對稱、不透明狀況,并借助這些信息實現(xiàn)自己的權益。三是加強對各類市場中介組織的管理。四是加快對現(xiàn)行行政壟斷行業(yè)的改革,實行政企分開,大力引入競爭機制,消除壟斷。

  記者:訴訟是消費者一種重要的維權途徑,司法機關應當如何從程序上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劉俊海:在司法中,為維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民法院應當以實現(xiàn)法律的補償、制裁和教育功能,尊重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價值取向,公正審理消費者提起的賠償訴訟,維護消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仲裁與訴訟程序上,對于技術含量高、消費者知識匱乏或者爭議事實發(fā)生在商家的經營場所之內的消費爭議可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商家舉證,以解決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目前,在審理醫(yī)患糾紛的訴訟中,適行醫(yī)療機構舉證的原則,這是一個很好的突破。

  記者:現(xiàn)實中,除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外,大量發(fā)生的還是小額消費糾紛。一些勇于維權的消費者曾就小額消費糾紛提出過訴訟,但很多人(包括一些學者)認為這種訴訟不經濟,因而對其持否定態(tài)度。在司法上如何設立一種程序機制,既節(jié)約訴訟成本,又能充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劉俊海:在小額消費糾紛中消費者與財大氣粗、深諳商品和服務知識的商家相比,往往處于弱者地位。例如,消費者在投訴和起訴中支出的費用都是由自己預付的,而商家的訴訟費用卻可以打入經營成本;消費者為了討回“小額的公道”,有可能影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卻可以從容地委托律師與消費者展開拉鋸戰(zhàn)和持久戰(zhàn)。

  在這一問題上我認為應當鼓勵商家與消費者通過友好協(xié)商化解糾紛。這對于消費者來說省時、省力、省錢,對于經營者來說有利于保持自己對消費者負責的良好形象,避免傷害消費者的感情。如果協(xié)商不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也可根據消費者的請求,主持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調解。

  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積極設立專門審判機構審理小額消費糾紛案件,并吸收消費者協(xié)會等組織的代表擔任陪審員,這一做法值得提倡。另外,同訴訟相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原則,具有省時、省錢、省事的簡易性特點,能夠充分體現(xiàn)消費者與商家的意思自治。

  記者:當前占人口大多數(shù)的農村消費者,由于在知識、經濟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其權利更容易被侵害。如何將城市中相對成熟的維權機制延伸、覆蓋到農村?

  王前虎:由于我國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公共服務水平(如基礎教育、公共衛(wèi)生和基本醫(yī)療服務、公用電信)、市場監(jiān)管水平等方面差距很大,造成了農村消費者仍然屬于“弱者中的弱者”,一些不法經營者利用集市、交易會、展銷會等場所公然銷售各種假冒偽劣商品,其消費環(huán)境距離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總體上還有相當差距。所以中消協(xié)今年提出“營造放心消費環(huán)境”的主題對農村消費者更有實際意義。我們認為首先應當堅決打擊農資中的假冒偽劣問題,積極采取多種措施,提高農資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其次是認真研究農村消費者的消費現(xiàn)狀和真實需求,積極引導企業(yè)為農村消費者提供適銷對路、質量過硬、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滿足農村消費者的需求。同時,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消費教育,充分發(fā)揮消費者協(xié)會廣布農村基層的網絡優(yōu)勢,推動消費教育在農村逐步深入,提高農村消費者素質,增強農村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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