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呂況 2010-07-29 21:14 [查查吧]:uabf.cn
投保人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投保人事發(fā)時駕駛證已過期為由,拒絕理賠。永嘉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民事糾紛作出判決: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無效,投保人一萬多元的車損仍需賠付。
2007年9月,永嘉李先生花了35萬余元買了輛豐田轎車。9月7日,李先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保險期限從2007年9月8日到2008年9月7日。
2008年4月9日凌晨1時40分,李先生駕駛豐田轎車從永嘉甌北駛往上塘,途中轎車與道路中的防護墩發(fā)生碰撞,車輛維修費共計13011元。2008年4月21日,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李先生持有駕駛證過期為由拒絕賠償。為此,李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時,保險公司稱,李先生的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02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事故發(fā)生時已過期。在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駕駛證超過期限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李先生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沒有向李先生說明與告知有關(guān)免責條款,因此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對李先生不產(chǎn)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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