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常識:酒后駕車的危害

作者: 鄒杖兩  2010-05-15 01:55 [查查吧]:uabf.cn

  1.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fā)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視覺障礙。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wěn),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fā)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fā)現,易發(fā)生事故。

  4.心理變態(tài)。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guī)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科學研究發(fā)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fā)現前方有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后尚能駕車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2-3倍,同速行駛下的制動距離也要相應延長,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資料表明,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所以,飲酒駕車,特別是醉酒后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但是按照現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駕車如果沒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否則就構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經濟處罰;即使是情節(jié)嚴重的酒后駕車,最嚴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而全球有不少國家把酒后駕車認定為犯罪,如英國。美國也有一些州對酒后駕車者判刑。

  西安交通大學馬治國教授認為,隨著家用汽車的逐漸普及,人車之間的矛盾會越來越突出。而酒后駕車致人死亡的事故頻頻發(fā)生,也足以說明其社會危害性之大。因此,他認為可以討論增設酒后駕車罪。如果駕車的人飲酒達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過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檢測確定),就應該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酒后駕車涉嫌“間接故意殺人”?

  酒后(特別是醉酒后)駕車員在失控的狀態(tài)下對馬路行人的威脅之大,讓每一個尊重生命的人震撼?!缎谭ā返谝话偃龡l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有讀者認為酒后駕車撞死人已經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間接故意殺人”。因為,駕車人“撞死人”雖然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甚至可能剝奪他人生命,但放任自己的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因此涉嫌間接故意殺人。類似的行為還有無證駕駛、病車上路等。

  就這一問題,馬治國教授在接受采訪時說,刑法上說的這個“明知”有特定的含義,“明知”的后果必須是必然發(fā)生的,而不是可能發(fā)生的,而酒后駕車與撞死人之間不是必然的因果關系。

  馬治國教授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首先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而間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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