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ㄋ模┻`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查封、暫扣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超過7個工作日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四十條【依法實施查封暫扣】實施查封、暫扣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并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查封暫扣實施要求】 查封、暫扣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查封、暫扣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損毀或者變賣。
第四十二條【查封暫扣解除】經查明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暫扣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暫扣措施,將查封、暫扣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并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與現場調查取證】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當事人應當到場。
下列情形不影響調查取證的進行:
(一)當事人拒不到場的;
(二)無法找到當事人的;
?。ㄈ┊斒氯司芙^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
?。ㄋ模┌挡榛蛘咂渌绞秸{查的;
?。ㄎ澹┊斒氯宋吹綀龅钠渌樾巍?
第四十四條【調查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結調查:
?。ㄒ唬┻`法事實清楚、法律手續(xù)完備、證據充分的;
?。ǘ┻`法事實不成立的;
?。ㄈ┳鳛楫斒氯说淖匀蝗怂劳龅?;
(四)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又無其他關系人可以追查的;
?。ㄎ澹┌l(fā)現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終結調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案件移送審查】終結調查的,案件調查機構應當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初步處理意見,按照查處分離的原則送本機關處罰案件審查部門審查。
第三節(jié) 案件審查
第四十六條【案件審查的內容】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緳C關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ㄈ┳C據是否確鑿;
?。ㄋ模┱{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ㄎ澹┦欠癯^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m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四十七條【補充或重新調查取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第四節(jié) 告知和聽證
第四十八條【處罰告知和聽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在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辯的處理】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條【處罰聽證的執(zhí)行】行政處罰聽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節(jié) 處理決定
第五十一條【處罰決定】本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ǘ┻`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