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燃氣管道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向規(guī)劃國土部門備案燃氣管道綜合信息數(shù)據(jù)的,由規(guī)劃國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內不得參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的投標活動。
管道燃氣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向規(guī)劃國土部門備案修補測形成的燃氣管道綜合信息數(shù)據(jù)的,由規(guī)劃國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管道燃氣企業(y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責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燃氣管道專業(y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燃氣管道運營檔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對燃氣管道專業(y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和燃氣管道運營檔案進行管理、維護、更新的;
(二)未建立企業(yè)內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的;
(三)未制定燃氣管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每年未進行至少一次應急演練,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搶修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配備人員、設施、設備、物資或者設置應急處置電話的;
(五)未對員工進行燃氣管道安全培訓或者輪訓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對燃氣管道采取特殊防護措施或者進行實時在線監(jiān)控的;
(七)未建立燃氣管道巡查制度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日常巡查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對燃氣管道進行安全檢查、維護、維修和更新的;
(九)未及時組織燃氣管道安全隱患整改的;
(十)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燃氣管道標識或者安全警示等標識并進行維護的;
(十一)未及時組織燃氣管道修補測的。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實施危害燃氣管道安全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5千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罰款;造成燃氣管道損毀的,對個人處2萬元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涉及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由主管部門移交規(guī)劃土地監(jiān)察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阻撓、妨礙管道燃氣企業(yè)對燃氣管道進行巡查或者進行安全檢查、維護、維修和更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2千元罰款,對單位處5千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與管道燃氣企業(yè)簽訂安全保護協(xié)議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yè),各處3萬元罰款;造成燃氣管道損毀的,各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燃氣管道損毀的,由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在開工3日前書面通知管道燃氣企業(yè)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首先進行人工開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立即通知管道燃氣企業(yè)并采取保護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對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阻撓或者妨礙管道燃氣企業(yè)對燃氣管道進行巡查、安全檢查、維護、維修和更新的行為,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燃氣管道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燃氣管道包括城市燃氣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具體包括:
(一)輸送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三)門站、氣化站、調壓站(室)、汽車加氣站、瓶組站、閥室、閥井、閥門、凝液缸等燃氣管道附屬構筑物,以及補償器、放散管等有關設備;
(四)標志樁、測試樁、里程樁、警示牌等燃氣管道安全標識;
(五)管堤、管橋、管基等與燃氣管道有關的固定裝置;
(六)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長輸管道包括天然氣長輸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具體包括:
(一)輸送天然氣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三)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氣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
(四)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jiān)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五)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
(六)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低壓、城市次高壓、城市高壓燃氣管道和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壓力分級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確定。
本辦法所稱“以內”均包含本數(shù),“以外”均不包含本數(shù)。
第五十一條 本市石油管道的安全保護和委托執(zhí)法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保護和委托執(zhí)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于深圳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辦法的詳細信息,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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