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高、中初級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請政府租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后,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二)項規(guī)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規(guī)劃國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4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優(yōu)惠政策情況、本市住房情況、繳交社會保險進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wǎng)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同意給予申請人租房補貼。租房補貼按月直接劃入申請人個人賬戶。當年未領到租房補貼的,下一財政年度一次性補領上一年度應發(fā)的租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暫停發(fā)放其租房補貼。
申請人又被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yè)單位名錄內用人單位錄用的,由新用人單位持規(guī)定申請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xù)發(fā)放剩余租房補貼。經(jīng)審核無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知新用人單位同意繼續(xù)給予申請人租房補貼。暫停發(fā)放租房補貼期間,不計入租房補貼時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學歷、職稱、人才認定文件、社保、戶籍、住房等情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提出申請,或者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guī)定的人才安居優(yōu)惠政策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處理。
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者貨幣補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單方解除房屋租賃、購房補貼協(xié)議或者終止發(fā)放租房補貼,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一)人才認定文件被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撤銷的;
(二)申請人被處以刑罰處罰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罰款,在下一年度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為其員工提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房補貼申請:
(一)隱瞞事實,幫助其員工提交申請或者騙取實物配置的;
(二)向本單位不符合條件者或者非本單位員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未及時查處其員工違規(guī)轉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行為的;
(四)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入住人的;
(五)擅自改建、擴建或裝修租賃房屋或者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六)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在下一年度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為其員工提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房補貼申請:
(一)為本單位不符合條件或非本單位員工申請租房補貼的;
(二)申請人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的。
發(fā)生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退回申請人已領取或者多領取的租房補貼款,并可以依法向申請人追償。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及人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在本部門政府網(wǎng)站上向社會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抄告其所屬單位和征信機構。
征信機構應當依法將申請人違法行為在征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八條 有關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經(jīng)取得房地產(chǎn)證或者購買但未擁有完全產(chǎn)權的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chǎn)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yōu)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辦法所稱購房優(yōu)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本辦法施行前針對高層次人才實行的購房貼息視為本辦法規(guī)定的租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新引進的高級人才,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后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此時間后首次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高級人才。
第三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申請材料如下:
(一)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書;
(三)畢業(yè)證、學位證及有效鑒定、認定文件;
(四)社會保障或者醫(yī)療保險卡(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作為替代);
(五)勞動合同;
(六)申請人(配偶)身份證、戶籍證明、計劃生育證明,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非本市戶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證,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應當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可以不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七)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籍證明、計劃生育證明,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非本市戶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證,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應當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可以不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八)申請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yōu)惠政策的聲明;
(九)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聲明;
(十)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yōu)惠政策的聲明;
(十一)用人單位擔保文件;
(十二)經(jīng)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已經(jīng)提交的經(jīng)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到期的,申請人須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1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新的經(jīng)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逾期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停發(fā)其租房補貼。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本條第一款第(一)、(八)、(九)、(十)、(十一)項規(guī)定材料的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門網(wǎng)站公布供申請人及用人單位下載使用。
第三十一條 各區(qū)人民政府、新區(qū)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區(qū)實際,參照本辦法或者另行制定具體辦法實施人才安居。
各區(qū)與用人單位、人才簽訂的人才安居相關合同應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yōu)惠政策,在市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的中初級人才和新引進的高級人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但不可以申請租房補貼。
第三十三條 人才安居的具體實施形式、條件、標準、程序確需調整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出調整方案,經(jīng)市人才安居工作聯(lián)席會議審議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人才安居政策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時享受。
各類人才已享受廣東省有關人才住房貨幣補貼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時應當扣除廣東省人才住房貨幣補貼金額。
本辦法施行以前本市有關人才住房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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