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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證明適用范圍與辦理流程(2)

  四、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第二項規(guī)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證明辦理部門,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材料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省系統(tǒng))信息進行比對核實。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guī)定并與省系統(tǒng)信息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應受理材料,受理時核原件,收復印件。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tǒng)信息不符,或者省系統(tǒng)中未有信息登記的,受理部門應告知需提供材料,到社區(qū)工作站進行信息補充或錄入。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資料核實不視為受理。

  五、計劃生育證明辦理時限及結果

  (一)技術技能遷戶、投資納稅遷戶及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證明辦理部門自材料受理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核實過程如需要進一步補充材料,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視為材料不齊,待材料補充后再予受理。對符合政策生育的遷戶人員,在計劃生育證明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管理系統(tǒng))中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對違法生育。(超生) 拒不配合證明辦理部門調查處理、、拒不按證明辦理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列入管理系統(tǒng)問題名單,自列入問題名單之日起 1 年內不予出具任何用途計劃生育證明。

  (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

  證明辦理部門對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應在受理材料后即時辦理。對符合要求的,在管理系統(tǒng)中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對拒不配合證明辦理部門調查處理、拒不按證明辦理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列入管理系統(tǒng)問題名單庫,自列入問題名單庫之日起 1 年內不予出具任何用途計劃生育證明。《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自辦理之日起 6 個月內有效。

  六、計劃生育證明撤銷

  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或所持《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辦理部門發(fā)現后應撤銷計劃生育證明,并通知本人及相關部門。

  七、計劃生育證明管理文件時效

  本規(guī)范自下發(fā)之日起 6 個月內有效,我委原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計劃生育證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計生規(guī)〔2009〕 號)1和《關于規(guī)范計劃生育證明管理的補充通知》(深衛(wèi)人發(fā)〔2011〕237 號)自本規(guī)范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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