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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計劃生育服務證如何辦理

(一)適用人員:

  1、深圳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包括離異、喪偶的育齡婦女;

  2、深圳市戶籍有非婚生育事實的育齡婦女;

  3、男方戶籍為深圳市,女方戶籍為廣東省外的已婚育齡夫妻,長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廣東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明的女性。(所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僅作為在我市生育憑證)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huán)查孕證明,懷孕的可提供母嬰保健手冊;

  4.領證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5.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證(準生證)和二孩生育審批表;

  (3)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jù);

  (4)戶籍地與現(xiàn)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蓋現(xiàn)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公章的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卡(此項材料由戶籍地社區(qū)工作站與現(xiàn)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聯(lián)系取得)。

  (5)女方戶籍在本市且男方戶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6)男方戶籍在本市且女方戶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同意在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服務證的證明以及經現(xiàn)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辦理部門:女方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工作站辦理,但女方戶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工作站辦理。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社區(qū)工作站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將材料及登記表交工作站。辦事人員核實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在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發(fā)放《計劃生育服務證》。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發(fā)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發(fā)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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