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所得計稅規(guī)定
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
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于納稅人每次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適用30%的稅率;超過50000元的部分,適用40%的稅率
注:實質上為超額累進稅率,判斷加成征稅的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而非收入額)
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級數(shù)含稅所得不含稅收入額稅率
(%)速算
扣除數(shù)
1不超過20000元的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
2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過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過50000元的部分超過49500元的部分407000
獲取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上述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6]602號)
稿酬所得計稅規(guī)定
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所得也應納稅。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出版、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2]146號)
例:李四一次獲得稿酬收入32000元,其應納稅款應為:
32000×(1-20%)×20%×(1-30%)=3584(元)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稅規(guī)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納稅。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憑證,允許從所得中扣除。(財稅字[1994]020號)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1994〕089號)。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稅規(guī)定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外的其他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yè)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號)
個體工商戶與企業(yè)聯(lián)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4]020號)
2022-09-08
2022-09-08
2022-08-24
2022-08-23
2022-08-23
2022-08-22
2022-08-09
2022-08-09
2022-04-04
2022-04-04
2021-03-26
2021-03-13
2021-03-13
2021-03-13
2021-03-13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查查吧平臺系信息發(fā)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圖片涉及侵權行為,請發(fā)送郵件至85868317@qq.com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