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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問責辦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九條 對被督導單位的問責方式為:

(一)公開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督導報告,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形予以點名批評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二)約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報送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備案。

(三)督導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果和整改情況等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

(四)資源調(diào)整。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報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對被督導問責單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學科專業(yè)設置等方面,依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diào)減。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攝圖網(wǎng))

第十條 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方式為:

(一)責令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

(二)約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報送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個人考核的重要依據(jù)。

(三)通報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果、整改情況和被督導問責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工作表現(xiàn)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

(四)組織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對被督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提出包括停職檢查、調(diào)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建議。對于民辦學?;蚱渌逃龣C構,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

(五)處分。需要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jù)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提請監(jiān)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yè)禁止處罰,并納入其誠信記錄。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 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問責方式為:

(一)批評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給予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其表現(xiàn)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

(四)取消資格。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按規(guī)定程序,取消其督學資格或?qū)⑵湔{(diào)離督導工作崗位。

(五)組織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提出組織處理建議,包括停職檢查、調(diào)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六)處分。需要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jù)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提請監(jiān)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

(二)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三)被問責后,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

(四)一年內(nèi)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規(guī)、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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