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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請再生育一胎子女辦理流程

  一、申請條件:

  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應共同向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機構提出生育申請,審批后方可懷孕(原患不孕癥者可在懷孕后提出申請)。

  二、所需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全家戶口簿、女方近期婦檢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

  并分別提供特殊情況證明材料: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的,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且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的,應有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結論材料;

  (二)再婚的,應有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或離婚協(xié)議書或原配偶死亡證明書;

  (三)原患不孕癥的,應有收養(yǎng)證及區(qū)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鑒定書;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應有雙方父母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屬獨生子女證明材料。

  (五)屬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應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決定書及征收票據(jù)等。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持2項規(guī)定材料到女方戶籍地社區(qū)工作站領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申請人將《申請表》交雙方單位加具意見,再分別交雙方戶籍地社區(qū)工作站。社區(qū)工作站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三)女方社區(qū)工作站將《申請表》、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套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街道計生機構。街道接到《申請表》后10個工作日內審批。對符合規(guī)定的,簽署同意意見,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簽發(fā)《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并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

  (四)社區(qū)工作站收到同意生育審批意見后,將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單張榜公布30日。期滿群眾無異議的,書面通知街道計生機構,街道在《服務證》上登記蓋章后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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