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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詳情分享(9)

  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實現(xiàn)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經營虧損。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xiàn)的經營結余全數(shù)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號科目 結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本科目一般應設置“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等明細科目。

  有所得稅繳納業(yè)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yè)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shù)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yè)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分配結余。

  5.分配后,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結余,全數(shù)轉入“事業(yè)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yè)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單位年終結賬后發(fā)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的,凡國家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yè)基金”科目進行核算,并在會計報表上加以注明。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yè)經費。

  為加強預算資金的核算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yè)單位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應按計劃控制用款,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款”、“項”用途如需調整,應填寫“科目流用申請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2.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shù)。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shù)轉入“事業(yè)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yè)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5.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余額全數(shù)轉入“事業(yè)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yè)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撥入???/p>

  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罾塾嫈?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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