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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3)

第四十七條 檢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檢察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檢察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檢察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xù)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yè)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人民檢察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由檢察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yè)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檢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數。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檢察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第五十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檢察官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第五十一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檢察官。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第五十二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yè)保障

第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將檢察官調離檢察業(yè)務崗位:

(一)按規(guī)定需要任職回避的;

(二)按規(guī)定實行任職交流的;

(三)因機構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因違紀違法不適合在檢察業(yè)務崗位工作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

對任何干涉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拒絕并予以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為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檢察官的職業(yè)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第五十七條 檢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檢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第五十九條 檢察官實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按照檢察官等級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待遇,并建立與公務員工資同步調整機制。

檢察官的工資制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六十條 檢察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經年度考核確定為優(yōu)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晉升工資檔次。

第六十一條 檢察官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條 檢察官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待遇。檢察官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撫恤和優(yōu)待。

第六十三條 檢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檢察官退休后,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養(yǎng)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五條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檢察官權利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第六十六條 對檢察官處分或者人事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國家對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檢察輔助事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檢察官遴選儲備人才。

第六十九條 有關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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