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177.為什么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guī)范。
178.退稅計算方面,進項構成比例是什么意思?應該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fā)票匯總后計算所占的比重。
179.退稅流程方面,為什么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fā)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后續(xù)核算產生影響。
180.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fā)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留抵退稅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后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18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如何進行核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并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18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若當期又產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xù)申請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的條件中“連續(xù)六個月”是不可重復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xù)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留抵退稅最多兩次。
183.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yōu)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于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184.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也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guī)定,即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185.D公司2018年自建的廠房,尚有40%待抵扣進項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作為增量留抵稅額,在滿足條件以后申請留抵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條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于計算增量留抵稅額。D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86.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87.如果即征即退企業(yè)(例如融資租賃企業(yè))放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guī)定,可以申請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選擇放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可以按上述規(guī)定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188.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以哪個時間的信用等級確定納稅人是否符合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當期的納稅等級來判斷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如果在申請時符合規(guī)定條件,后來等級被調整為C、D級,稅務機關不追繳已退稅款。但納稅人以后再次申請留抵退稅時,如果信用等級為C、D級,則不能再次享受該政策。
189.納稅人未實際取得即征即退稅是否屬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還留抵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納稅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請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規(guī)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稅款,屬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納稅人,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請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則不屬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190.計算留抵退稅時,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納稅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部分)于當期轉入后,在納稅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時是否構成上述“進項構成比例”計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號)相關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對于納稅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轉入,在轉入當期,這部分進項稅額視同取得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額,參與“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
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調整政策
191.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做了哪些調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16%、10%兩檔增值稅稅率下調后,出口退稅率也做了相應調整,即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除上述調整外,其他退稅率保持不變。
192.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什么時間開始執(zhí)行?是否設置了過渡期?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執(zhí)行。為給出口企業(yè)消化前期購進的貨物、原材料等庫存留出時間,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可根據具體的情形適用相應的過渡期規(guī)定,過渡期后再統(tǒng)一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zhí)行。
193.某貨物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4月1日后退稅率會調整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本次改革,除“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外,其他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因此,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改革后適用稅率降至13%,出口退稅率仍保持13%不變。
194.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fā)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如何適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fā)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195.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fā)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fā)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196.某外貿企業(yè)在2019年4月1日前購進一批原征16%退16%的貨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報關出口,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2019年6月30日后,統(tǒng)一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因此,該批出口貨物適用13%的退稅率。
197.外貿企業(yè)在4月1日前將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報關出口,4月1日后取得按調整后稅率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外貿企業(yè)在4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4月1日后取得按調整后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辦理退稅時,適用調整后的退稅率。
198.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有幾個檔次?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本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檔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調整為13%、10%、9%、6%、0%,仍保持五檔。
199.過渡期內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怎么解決在計算免抵退時出現的適用稅率小于出口退稅率的問題?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過渡期內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200.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按什么確定?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答: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qū)及經保稅區(qū)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qū)及經保稅區(qū)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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