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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些情況下可生二胎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過重新修訂,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規(guī)定了8種可申請生二胎的情況,以及7種取消生二胎資格的情況。

   8種可申請生二胎的情況

   1、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xié)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作業(yè)、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yè)連續(xù)5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yè)人口),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

   7種取消生二胎資格的情況

   新《條例》中規(guī)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條件,但具有以下7種情形之一的,同樣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1、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2、城鎮(zhèn)居民(非農業(yè)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3、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qū)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4、遺棄子女或者送養(yǎng)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6、未依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收養(yǎng)子女的;

   7、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變化1

   生二胎條件適當放寬

   重點照顧再婚和殘疾兒家庭

   在許多群眾看來,新《條例》中最大的變化就是關于生育二胎政策的一些調整,主要是針對再婚夫妻和殘疾兒家庭,符合下述情況的便可提出再生育一胎的申請。對再婚夫妻,新《條例》規(guī)定:“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可以申請生二胎。”或者“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經醫(yī)學鑒定后可申請、批準再生育一胎。”

   對已生育殘疾兒的家庭,“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的,可申請、經審批后再生育一胎。”

   另外,對不能生育、依法收養(yǎng)子女的夫妻,新《條例》規(guī)定: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昨天,深圳人口計生部門相關負責人特別強調,符合上述情況的,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經審批后可再生育。

   同時,這位負責人介紹,新《條例》處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生育理念,尤其加強了對生育病殘兒家庭的特殊照顧,考慮他們的實際需要,給予他們再生育的權利,同時充分尊重和保護了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一方的生育權利。

   據了解,經過此番修訂,新《條例》中生二胎的條件由原來的7條細化為8條,操作性更強了。

   變化2

   “生二胎”間隔期取消

   不必間隔4周年,可自由安排生育

   原來的《條例》規(guī)定,對符生二胎合政策可生育二胎的群眾,必須有4年的間隔期,此次新《條例》則取消了這項規(guī)定,即此類群眾可以自由選擇生育二胎的時間。

   據人口計生部門介紹,取消“二胎間隔”也是從實際出發(fā),體現以人為本的重要舉措,“有些已婚育齡婦女在間隔期內發(fā)生了意外懷孕,卻因為此項規(guī)定不得不去采取補救措施,這反而給她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損害。”同時,“二胎間隔”是過去在生育高峰期作為降低人口出生率、緩解人口壓力的有效手段,現在這種作用正在弱化,反而給基層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和處罰量,影響了當前的人口計生工作。

   變化3

   獨生子女的獎勵范圍擴大

   從“城鎮(zhèn)職工”擴展到“城鎮(zhèn)居民”

   原《條例》規(guī)定,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沒有生育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qū))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一次性獎勵100%。新《條例》則將上述條款刪除,修改為“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政府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yōu)待獎勵補助:屬于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的,從發(fā)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fā)給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并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政府統(tǒng)籌解決。對城鎮(zhèn)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準發(fā)放計生獎勵金。”同時,新《條例》將獲得獨生子女獎的對象,從職工擴展到所有城鎮(zhèn)居民,體現了獎勵的公平性。

   同時,新《條例》又增加規(guī)定: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yǎng)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據人口計生部門介紹,新《條例》從關心計劃生育家庭的生活困難和生存需要出發(fā),所設計的獎勵政策是使這些群眾都切實得到好處,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從“城鎮(zhèn)職工”擴展到“城鎮(zhèn)居民”,既兌現了黨和政府對他們經濟上得到實惠的承諾,又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和執(zhí)政目標,實現了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的有機統(tǒng)一,體現了對計劃生育家庭的公平、公正。

   據了解,這些計劃生育獎勵金的具體辦法和扶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變化4

   計生的處罰力度加大

   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最高罰3萬

   原《條例》中對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等已經比較嚴格,但新《條例》對此類行為的處罰則更加嚴格了,而且增加了處罰的范圍。

   據人口計生部門介紹,為了體現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加強管理,新《條例》增加了以下處罰:增加了對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者的處罰,罰款500元~2000元;明確了對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萬~3萬元;增加了對不按規(guī)定參加孕情檢查或者落實避孕節(jié)能措施、補救措施和對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落實節(jié)育措施的處罰,罰款500元~2000元;增加了對符合政策規(guī)定再生育一胎,但未辦理審批手續(xù)的,要接受處罰,征收一定的社會撫養(yǎng)費。

   為了加大懲罰力度和威懾力,如果是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則從原《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記過”修訂為“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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