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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法 離婚 孩子判給誰

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法

針對自己孩子的情況,采取適當方式,將離婚給孩子帶來的不幸降至最低。夫妻雙方配合得當,會使孩子認為你們都是好父母。

  離婚前正確做法:

  一旦決議離婚,就應讓孩子知道,盡管此事難以啟齒,也要這樣做。在告訴孩子時,夫妻雙方都應到場,并且雙方都不應表現(xiàn)出仇恨和內疚。“媽媽、爸爸過去曾經(jīng)相愛,也曾有過幸福美滿的生活經(jīng)歷,但現(xiàn)在我們生活在一起并不感到幸福,所以決議分手,不管我們之間發(fā)生了什么,我們永遠是你的父母,我們會永遠愛你、照顧你。”說話的語氣要誠實、態(tài)度要嚴肅,讓孩子相信你們對他的愛是永久的、無條件的。你們盡管分手了,但不會與孩子分手。

  在回答孩子提出的離婚問題時,應盡力保持情感中性、客觀,還應根據(jù)孩子的年齡給予回答,盡量真實。選一些能讓孩子理解離婚的事實就行了,不一定面面俱到,什么都講。如果夫妻雙方巧妙地將事情告訴孩子,讓孩子有個心理準備,可減輕孩子的痛苦。離婚是孩子生活中的巨大變遷,應讓孩子有時間和機會調整自己。

  盡量避免:

  夫妻之間吵鬧是難免的,但頻繁地爭吵,令孩子生活在長期敵對和沖突中,會使孩子心理受到創(chuàng)傷、精神感到壓力。尤其是夫妻間傷感性的爭吵、打斗、尖聲嚎叫甚至暴力,會使孩子感到恐懼、精神緊張。目擊父母間的這種不愉快場景及處理問題的方式,會讓孩子潛意識的去模仿,給孩子造成不良影響。久而久之孩子會使孩子感到困惑、不幸、孤獨。

  不同年齡心理危機:

  兩歲以下的兒童需要安定穩(wěn)固的生活環(huán)境,這時的孩子如果離開父母任何一方時間稍長的話,就會有被遺棄的感覺。這個時候夫妻間提出離婚,會改變孩子的睡眠和生活習慣,導致孩子心情煩躁不安、愛哭、孤獨。

  3~5歲的孩子,仍需要穩(wěn)定可靠的監(jiān)護人,離婚給孩子可能造成的問題是害怕被遺棄以及行為的改變,諸如吸吮拇指、尿床、晚上睡眠困難、經(jīng)常哭鬧等。

  6~8歲的孩子需要與父母加深感情,要求與父親或母親相處的時間幾乎一樣多,以滿足孩子渴望父母都愛他的愿望。這么大的孩子也許會對誰是離婚的“元兇”感興趣,有的也會要求父母不要離婚。若處理不好,會使孩子感到悲傷、情緒急噪、易怒,還會導致孩子在學校難與同學相處、身體發(fā)育障礙、胃病、頭疼等問題。

  9~12歲的孩子可離開父母而活動,對學?;顒印⒒锇殚g的友誼更感興趣。如果這時父母離婚,他也許不偏袒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自己的立場。盡管如此離婚也會給孩子帶來孤獨、抑郁、易怒、頭疼、胃痛、學習成績下降等一系列嚴重后果。

  13~15歲的孩子會對父母離婚提出責備,離婚可能會使孩子感到抑郁、心煩意亂,并可能導致喝酒、吸毒、性行為、對抗行為、學習成績下降等后果。

  16~18歲的孩子已基本自立,具有分析問題的能力,這時若離婚,應多與孩子交談,聽聽孩子的意見,并注意孩子的情感。孩子想看到父母幸福,但不愿看到父母中任何一方與別人約會,他認為寬恕一方與別人約會就是對另一方的不忠。這么大的孩子也會由于父母離婚而產(chǎn)生抑郁、離家出走、犯罪、學習成績下降等不良后果。

  孩子的悲傷程度:

  一是輕度悲傷;年齡偏小的孩子會憂愁、恐懼、焦慮、飲食和睡眠紊亂,年齡稍大的孩子會憤怒、感到孤獨,這些反應會持續(xù)數(shù)周到一年不等。

  二是中度悲傷;悲傷的感覺會久久不能平息或越來越嚴重,其持續(xù)時間會從離婚之日起一直到成年。彌補的方法有個別談心和家庭療法

  三是極度悲傷;當孩子目擊父母爭吵和沖突會極度自責、做噩夢、拒食、有時想到去死,有的會出現(xiàn)行為問題、學習問題,有的還會離家出走。發(fā)現(xiàn)上述情況應請專業(yè)人士給孩子進行談心,并同時給予家庭療法。

  離婚后正確做法:

  離婚后在給孩子飲食以及管教孩子時,應盡量保持原狀,包括睡眠習慣、家庭作業(yè)等,不要因為離婚而過度寵愛,以致將孩子慣壞。讓孩子定期與你的前配偶會面,這不僅增進孩子與你前配偶間的關系,而且也讓孩子感到你處理問題比較理性,加速孩子心靈創(chuàng)傷的愈合。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你是男方,你只能在小孩周歲之后提出離婚;如果你是女方,則你可以在此時提出離婚。
另外,《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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