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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證明如何辦理及程序

  辦理的條件和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nèi)的;

  (2)夫妻按有關規(guī)定收養(yǎng)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nèi)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nèi)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yǎng),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xiàn)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yǎng),現(xiàn)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jīng)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xiàn)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nèi)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yǎng)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yǎng)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xiàn)家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jīng)領證的,可換證并繼續(xù)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fā)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愿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不予發(fā)證。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fā)證。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nóng)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jīng)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nèi)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nèi)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jīng)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后,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nèi)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nèi)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jīng)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nóng)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nóng)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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