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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50號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已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商標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組織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人是指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zhí)業(yè)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qū)的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申請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五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并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條 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下列代理業(yè)務:

 ?。ㄒ唬┐砩虡俗陨暾?、變更、續(xù)展、轉(zhuǎn)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

 ?。ǘ┨峁┥虡朔勺稍?,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ㄈ┐砥渌嘘P商標事務。

  商標代理人辦理的商標注冊申請書等文件,應當由商標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商標代理組織印章。

  第七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托。

  第八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yè)務,及時準確地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標代理服務,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ǘ┦煜ど虡朔ê拖嚓P法律、法規(guī),具備商標代理專業(yè)知識;

 ?。ㄈ┰谏虡舜斫M織中執(zhí)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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