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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管理辦法(2)

  第十條 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zhí)業(yè)。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yè)秘密,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jīng)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十二條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ㄒ唬┡c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ǘ┻`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

 ?。ㄈp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的;

 ?。ㄋ模氖缕渌欠ɑ顒拥摹?/p>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阶越邮芪校蛭腥耸杖≠M用,收受委托人財物的;

 ?。ǘ╇[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jù),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jù)的;

 ?。ㄈ┻`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

 ?。ㄋ模┯衅渌`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用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組織,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企業(yè)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組織及商標代理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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