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機關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區(qū)公安分局負責受理申請。確認受理資料符合要求后,給申請人開具《受理申請回執(zhí)》。
五、審批機關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負責審批申請。審批結果須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區(qū)公安分局的辦證大廳及市局出入境管理處的辦證大廳張榜公布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赴港澳地區(qū)定居理由等情況,接受群眾監(jiān)督。
六、復核機關
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負責復核審批機關已批準的審批結果。
七、公布放行名單
省公安廳根據(jù)配額,按打分的高低依序安排人員出境,并通過新聞媒體(如《如南方都市報》)公布擬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員名單。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區(qū)公安分局辦證大廳及市局出入境管理處辦證大廳再次公布擬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員名單。
八、辦理證件
擬安排放行名單公布15天后無異議的,由區(qū)公安分局戶籍科通知申請人辦理注銷戶口手續(xù)。申請人憑分局開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及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與港或澳被投靠親屬一起到市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科申請辦理赴港澳定居證件、交納辦證費、并領取《領證回執(zhí)》。
九、制證機關
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制證中心負責印制《前往港澳通行證》。
十、發(fā)證機關
市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科負責發(fā)放證件。申請人持《領證回執(zhí)》并按預約的領證時間(10個工作日)領證。
十一、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50元人民幣,申請手續(xù)費5元人民幣。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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