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說明
一、 申請條件
申請人為我市常住戶口人員,年滿60周歲,身邊無人照顧,須投靠定居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或者近親屬的。
二、 申請資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廣東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區(qū)定居申請審批表》一份(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申請人近期免冠正面淺藍底彩色照片(規(guī)格為48mmX33mm)三張(其中一張貼在申請表上)。
2、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交驗原件。
3、申請人寫的申請書一份。
4、港澳被投靠親屬的邀請信一封。
5、提交定居香港、澳門地區(qū)被投靠親屬的港、澳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2-4頁)或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復印件,交驗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國籍的,須同時出具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qū)永久居民身份證。
6、提交內(nèi)地確無子女和與被投靠人親屬關(guān)系的證明。
7、以上復印件必須用A4紙復印,每張復印紙只復印一張證件。
三、注意事項
申請表上“申請人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一欄由單位或派出所負責人打勾、簽名、加蓋公章。打勾的內(nèi)容為:申請表所填內(nèi)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屬于法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審核意見的單位須在申請表貼有申請人相片處加蓋騎縫章。具體打勾、簽名、加蓋公章的要求如下:
1、離、退休人員。由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打勾、簽名、蓋公章。
2、其他人員。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負責人打勾、簽名蓋公章。
申請人本人須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所屬的區(qū)公安分局遞交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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