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一)大陸居民因私事前往臺灣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
(二)大陸居民前往臺灣進行本企業(yè)的經貿交流活動。
(三)大陸居民應邀前往臺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采訪,以及執(zhí)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
(四)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后因私事申請前往臺灣的。
(五)大陸居民申請赴臺灣就醫(yī)或陪護等。
二、申請材料
(一)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申請審批表》,申請人淺藍色底光學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規(guī)格為48mmX33mm)一張,貼在申請表上;屬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須在申請表照片處加蓋單位騎縫章,并在申請表背面按干部管理權限加具主管單位意見和加蓋主管單位公章,或另外提交審查批件。
(二)屬首次申請、換發(fā)或補發(fā)赴臺證件、所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為廣東省外簽發(fā)且首次在深圳申請簽注的,還須提交經省廳照片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照片回執(zhí)。
(三)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交驗原件。
(四)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證明的復印件,交驗原件。
(五)提交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臺灣地區(qū)的有關證明的復印件,交驗原件。
(六)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經國務院臺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臺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經濟局出具的“關于應邀往來臺灣立項批復”的原件。(持該批復的申請人需要在常住戶籍地辦理赴臺證件)
2、應邀前往臺灣的,提交國務院臺辦出具的“赴臺批件”的原件,或經省臺辦蓋章確認的復印件。如申請人為非深圳戶籍居民,還須提交單位工作證明,交驗深圳市居住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3、赴臺探親的,提交探親類入臺許可證明。(該項申請需申請人在常住戶籍地辦理赴臺證件)
4、赴臺灣就醫(yī)或陪護等的,提交臺灣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就醫(yī)、伴醫(yī)或醫(yī)療、救治等類“入臺許可”。
(七)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請用黑色或藍黑色筆填寫申請表,所提交復印件使用A4紙張復印,并按順序裝訂上述所列的申請材料。
三、證件的換發(fā)、補發(fā)
(一)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fā)、補發(fā)證件:
1、證件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所申請簽注的有效期超過證件有效期的。
2、證件內頁用完。
3、證件遺失、損毀。
(二)申請換發(fā)、補發(fā)證件,還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
1、換發(fā)證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證件損毀的,提交證件損毀說明書。
2、補發(fā)證件的,提交證件報失情況說明。
四、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須親自前往各區(qū)公安分局出入境辦證大廳申請。但未滿16周歲或已滿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赴臺,可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jiān)護人代辦。代辦的,須提交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二)持“赴臺批件”應邀赴臺的,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
(三)持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的屬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辦理赴臺證件無須提交主管單位意見,其他情形需要主管單位出具意見。
(四)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簽注的,提交此通行證原件,通行證有效期須比擬申請的簽注有效期多1個月以上。
六、受理機關
各區(qū)公安分局出入境辦證大廳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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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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