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未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發(fā)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不予辦理轉移登記等業(yè)務,直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為止。
第五十二條 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需要移動補辦相關手續(xù)的,當事人應當在提供合法證明后,將機動車拖至相應地點補辦手續(xù)。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因發(fā)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機動車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并且經(jīng)公告三個月仍未領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移送財政部門依法處理;對非法拼裝和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依法予以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以現(xiàn)場記錄方式固定證據(jù),并作為處罰依據(jù):
(一)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二)不按規(guī)定使用遠光燈、轉向燈等燈光的;
(三)駕駛機動車行駛時手持撥打或者接聽手機的;
(四)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
交通警察的現(xiàn)場記錄應當具體、規(guī)范。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所有人提供的通訊地址郵寄送達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施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經(jīng)機動車所有人同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通過傳真、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約定方式告知,不再另行送達法律文書。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通訊地址作為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未提供的,以登記地址為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通訊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機號碼、電子郵件等聯(lián)系方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及時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
第五十八條 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施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交由下屬的交通警察大隊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處理。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主管機關應當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自復議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舉報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核查,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執(zhí)法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考勤記錄、檢查考核等措施,加強路面巡邏檢查。定期對固定交通監(jiān)控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行政執(zhí)法的業(yè)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jīng)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zhí)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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