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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2017修改亮點 民法通則內容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guī)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民法通則2017修改亮點,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通則2017修改亮點

  1、彩禮退不退,終于有說法

  《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訴訟時效改為3年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8周歲

  《民法總則》第19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2017修改亮點 民法通則內容詳情

  5、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換”

  《民法總則》第36條:

  監(jiān)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jiān)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jiān)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jiān)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jiān)護人處于危困狀態(tài)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guī)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yī)療機構、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guī)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6、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次《民法總則》給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一劑鎮(zhèn)心丸,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

  譬如: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愿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7、個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總則》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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