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fā)現(xiàn)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蛘呱址阑鹬笓]部報告。當?shù)厝嗣裾蛘呱址阑鹬笓]部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當?shù)剀娒駬渚?,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yè)主管部門。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為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四)威脅居民區(qū)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六)未開發(fā)原始林區(qū)的森林火災;(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界地區(qū)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shù)厝嗣裾蛘呱址阑鹬笓]部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珍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二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guān)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yōu)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yè)、供銷、糧食、物資和衛(wèi)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yī)療救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對火災現(xiàn)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jīng)當?shù)厝嗣裾蛘呱址阑鹬笓]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y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guān)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shù)厝嗣裾o予醫(yī)療、撫恤。
第二十七條 撲火經(jīng)費按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shù)厝嗣裾Ц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