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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專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4)


2011-09-07 22:14  [查查吧]  來源:uabf.cn  
  
第四章  建  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建設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設。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wěn)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圍欄、飼草飼料儲備、牲畜圈舍、牧民定居點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fā)展草原節(jié)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選育、引進、推廣優(yōu)良草品種。
  新草品種必須經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方可推廣。從境外引進草種必須依法進行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火情監(jiān)測、防火物資儲備、防火隔離帶等草原防火設施的建設,確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條  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劃定治理區(qū),組織專項治理。
  大規(guī)模的草原綜合治理,列入國家國土整治計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中安排資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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