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 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建設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設。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wěn)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圍欄、飼草飼料儲備、牲畜圈舍、牧民定居點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fā)展草原節(jié)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選育、引進、推廣優(yōu)良草品種。
新草品種必須經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方可推廣。從境外引進草種必須依法進行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火情監(jiān)測、防火物資儲備、防火隔離帶等草原防火設施的建設,確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條 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劃定治理區(qū),組織專項治理。
大規(guī)模的草原綜合治理,列入國家國土整治計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中安排資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