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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圳安居房輪候申請常見問題

   一、深圳安居房輪候規(guī)則

  1、輪候規(guī)則主要包括哪些?

  答: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包括首次輪候和日常輪候兩種。首次輪候?qū)瓷暾埲巳〉帽臼袘艏臅r間與在本市首次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中較早的一項作為確定排序的依據(jù);日常輪候則以申請人輪候順序依受理回執(zhí)號的先后確定,依序排在首次輪候末位申請人之后。

  2、申請人首次輪候和日常輪候的時間如何界定?

  答:首次輪候的網(wǎng)上申請時間為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6月11日晚上24:00,并在2013年6月14日(含當日)前取得備案回執(zhí);2013年6月11日晚上24:00以后提出的輪候申請自動列入日常輪候。

  二、深圳安居房申請對象

  3、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的,如何確定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

  答:申請家庭應當根據(jù)輪候規(guī)則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符合申請條件家庭成員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1)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

  (2)無本市戶籍的現(xiàn)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3)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4、單身居民可否作為申請人與父母以家庭的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答:不能。如果單身居民年滿35周歲且符合其他申請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5、以家庭名義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的,哪些成員必須列為共同申請人?

  答: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列為共同申請人,但未成年子女可以不作為買賣合同的買方,不影響其成年后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guī)定年齡后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保障。

  三、深圳安居房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間的界定

  6、申請條件中的時間如何確定?

  答:申請條件中時間均以申請家庭網(wǎng)上提出輪后申請之日(含當日)為準,其中:

  (1)戶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有深圳戶籍,戶籍遷入本市時間須在網(wǎng)上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之前。

  (2)婚姻: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形成時間須在網(wǎng)上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之前。

  (3)社會保險:申請人應在網(wǎng)上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yǎng)老保險或者醫(yī)療保險)累計繳費5年以上。

  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guī)定的年齡限制。

  但申請人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shè)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4)年齡:單身居民申請本次安居型商品房的,須在網(wǎng)上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之前年滿或超過35周歲;未成年子女是指截至網(wǎng)上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年齡未滿18周歲的戶籍居民。

  (5)轉(zhuǎn)讓房產(chǎn):網(wǎng)上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前5年內(nèi),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在本市轉(zhuǎn)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二)戶籍條件

  7、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戶籍的居民,能否申請輪候?

  答:《通告》規(guī)定,“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此規(guī)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投靠子女的老人不能通過單獨立戶的方式,申請輪候;二是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但須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條件。

  8、申請人配偶是現(xiàn)役軍人的,能否申請輪候?

  答: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視為本市戶籍人員,但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提出申請時應提供相關(guān)證明材料,如軍人身份證號碼表、軍官證或士兵證等。

  (三)住房條件

  9、“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中的購房補貼包括哪些?

  答:購房補貼包括國家級領(lǐng)軍人才、地方級領(lǐng)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領(lǐng)取的購房補貼等。

  10、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哪些?

  答: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yōu)惠性質(zhì)的住房,主要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11、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曾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因婚姻變化現(xiàn)不再擁有政策性住房的,可否申請輪候?

  答:不能。

  12、擁有住房但未取得《房地產(chǎn)證》的是否能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

  答: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名下應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軍產(chǎn)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設(shè)用地,因此,無論擁有的住房是否取得《房地產(chǎn)證》,均不能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

  1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已轉(zhuǎn)讓或因離婚已分割自有住房,且現(xiàn)在名下已無自有住房的能否申請安居型商品房?

  答: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之前5年內(nèi)未在本市轉(zhuǎn)讓過或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軍產(chǎn)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且從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并符合其它條件的,可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輪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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