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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認定條件、費用及其他(2)


(三)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1.身體條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其中乙肝檢查結果判定標準參照粵教繼[2004]22號文有關規(guī)定),經(jīng)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2.普通話水平:按照省教育廳前年印發(fā)的《關于調整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普通話測試標準的通知》(粵教繼[2004]25號)要求執(zhí)行,即社會人員(含代課教師)和廣州、深圳、珠海市區(qū)的在職在編教師要求達到二級乙等;其他地區(qū)的在職在編正式教師認定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要求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

  3.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學習要求: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修學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相對應層次的師范類《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兩門課程并考試合格。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及雖有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學歷但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學歷要求不一致的申請人,應在省教育廳指定的、國家承認學歷的師范教育類學校補修相應層次的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合格證書。

  已在高等學校、中等師范學?;蛲ㄟ^國家自學考試等途徑,學習或補修過相應層次的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合格證書者,可免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

  4.教育教學能力: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及雖有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學歷但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學歷要求不一致的申請人,應按照教育教學能力測評辦法和標準接受測試,并達到合格標準。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需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交以下相關的認定材料。

  1.申請人應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2份;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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