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為女方再增30天產假,同時,超生會被處分,來看看下面詳細的信息:
為適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市衛(wèi)生計生委組織對《深圳經濟特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修改,并起草了修訂稿送市法制辦審查。市法制辦今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截止8月15日,電子郵件為:wangl@fzb.sz.gov.cn
據悉,此次《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對夫妻雙方戶籍在不同省份的,將明確按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選擇適用再生育子女的規(guī)定;按國家、省規(guī)定享受假期優(yōu)待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明確細化超生情形、處罰情形等焦點問題。
同時,深圳將創(chuàng)新生育登記便民舉措,規(guī)定符合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包括流動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內任何一個社區(qū)工作站辦理生育登記,探索并開創(chuàng)全市“一城通辦”的新服務,將極大方便群眾,尤其是流動人口夫妻。
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
《條例》規(guī)定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guī)定享受假期優(yōu)待外,女方增加產假15天。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省條例》減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獨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獎勵假,總數減少了20天。
據悉,為保證合法生育的育齡婦女,享受的產假和全面兩孩新政前大體相當,參考其他省市的產假規(guī)定,此次,《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除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guī)定享受假期優(yōu)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
超生會被處分
《省條例》對超生行為的規(guī)定比較籠統,在《省條例》對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處理的原則上,以《條例》相關規(guī)定為基礎,吸收基層計生部門日常工作的經驗,并充分考慮公平原則,《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細化明確了按超生處理的具體情形。比如,與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等都按超生處理。
《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對超生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予以處分。隱瞞超生事實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超生人員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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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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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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