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對市民最為關心的住房噪音污染問題,辦法中指出,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者在銷售新建居民住宅時未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將被處罰;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銷售。
該辦法指出,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公用設施項目應當避開居民住宅、醫(yī)療衛(wèi)生、康復療養(yǎng)、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確需穿越已建成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時,遵循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項目建設單位需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辦法中提到的交通公用設施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樞紐、港口碼頭等交通公用設施(不含城市軌道、鐵路、機場)。其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交通公用設施沿線鋪設低噪聲路面、建設生態(tài)隔離帶、建筑隔聲、建設聲屏障,視實際情況采取一種或多種治理措施。
其中,交通公用設施的噪聲污染防治工程具體分工為: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快速路、跨區(qū)主干道、市布局的交通樞紐造成的噪聲污染治理工程;區(qū)政府(新區(qū)管委會)負責轄區(qū)內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造成的噪聲污染治理工程;高速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公用設施造成的噪聲污染治理工程,由其產權單位負責實施。
辦法指出,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由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并優(yōu)先采用隔聲窗,圍合式建筑等降噪措施,建設單位經充分論證不得不在道路范圍內實施的,應當設計工程方案并經評審后,征求產權單位意見,經協(xié)商同意后實施建設。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道路紅線內建設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驗收報告應當抄送交通部門。未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敏感建筑物主體工程不能通過驗收和投入使用。
此外,針對市民最為關心的住房噪音污染問題。辦法中指出,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者在銷售新建居民住宅時未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者限期改正,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qū)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進行處罰;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銷售。
以上就是關于銷售新樓盤不公示噪音污染將被處罰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幫助到您。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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