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批
冠名慈善基金決定受理受助人申請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批,并及時將審批結果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五)撥付
受助人申請資料通過后,冠名慈善基金按程序報掛靠的基金會或慈善組織審批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以轉(zhuǎn)賬形式劃撥給救助對象。
四、建立寶安區(qū)冠名慈善基金公示制度,增強透明度,讓每一份愛心善意都得到落實。
一般冠名慈善基金不具備法人資格,須接受相應的基金會或慈善組織的監(jiān)督和管理,由其建立單獨財務科目對冠名慈善基金實行專項統(tǒng)一管理、獨立核算。原則上全區(qū)各基金會或慈善組織每半年對所屬冠名慈善基金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公示,遇到需要公示的特殊情況,應及時公示。
五、建立冠名慈善基金退出機制,確保全區(qū)冠名慈善基金運行良好。
(一)冠名慈善基金可按成立時約定的條件終止,由發(fā)起方出具清算報告,經(jīng)專項審計后,報其掛靠的基金會或慈善組織核準后,辦理清算手續(xù),注銷該冠名慈善基金。
(二)當一般冠名慈善基金賬戶不足1萬元且時間持續(xù)一年及以上時,由其掛靠的基金會或慈善組織對相關的冠名慈善基金進行清算,公告終止該冠名慈善基金,待公告結束后注銷該冠名慈善基金。
(三)根據(jù)政策形勢變化,當某項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贈意向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相違背時,相應的基金會或慈善組織有權終止該冠名慈善基金。
(四)冠名慈善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chǎn)用于移給具有相似目的的冠名慈善基金。
以上就是關于深圳寶安區(qū)冠名慈善基金使用操作指引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幫助到您。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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