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jīng)Q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氯絲梢栽謔盞礁匆榫齠ㄍㄖ掌鶚逄炷?,向入民法院弃\?。羽Q誆簧昵敫匆欏⒉黃鶿哂植宦男械?,訒瘠山{姓芾砘厴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蔥小?/P>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以郵寄方式收發(fā)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fā)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fā)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公布。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xù)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準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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