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條件和對象
我市常住戶口人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赴港、澳探親:
(一)有直系親屬或近親屬在香港、澳門定居的。
(二)有直系親屬因私應聘在香港、澳門工作的。
(三)有直系親屬在香港、澳門就學的。
(四)直系親屬是臺灣同胞,必須由內地親人去香港、澳門會親的。
(五)歸國華僑和僑眷的直系親屬不能回內地探親,必須去香港、澳門會面的。
(六)因公派駐港、澳人員的內地家屬需赴港澳探親的。
(七)其它特殊情況確需赴港澳的,如治病等。
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近親屬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直系親屬和近親屬包括中國人和外國人。
二、 探親次數(shù)
探望配偶的、18歲以下兒童探望父母的以及60歲以上老人探望子女的,每年度可安排赴香港或澳門探親二次;探望其他在香港、澳門定居或工作、學習的直系親屬以及探望在香港、澳門定居的近親屬的,每年可安排赴香港或澳門探親一次。
三、 探親簽注種類
探親簽注分三個月多次簽注、三個月一次簽注及一個月一次簽注三種。三個月多次簽注發(fā)給探望配偶人員;三個月一次簽注發(fā)給18歲以下或60歲以上或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況的申請人;一個月一次簽注,發(fā)給其他申請?zhí)接H人員。
四、 年度內首次申請須提供的材料
(一)提交填寫完整的《廣東省居民往來港澳地區(qū)探親、商務申請表》一份(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能使用圓珠筆),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淺藍底彩色照片(規(guī)格33mmX48mm)三張(其中一張貼在申請表上)。申請人必須直接到窗口遞交申請表。
(二)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的復印件,交驗原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中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
(三)提交在港澳親屬的身份證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門直系親屬或近親屬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屬外國籍的港澳永久居民還須提交外國護照或其他能證明其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復印件。
2、探望因私應聘在香港或澳門工作、就學的直系親屬的,提交被探望人的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港澳地區(qū)有關部門簽發(fā)的工作、就學許可或工作、就學簽注等證明復印件。
3、到香港、澳門與臺灣同胞會親的,提交會面臺灣親屬身份證、旅行證件和到港機票復印件。
4、到香港、澳門與華僑或僑眷會面的,提交會面的華僑、僑眷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和到港機票的復印件。
(四) 提交港澳親屬關系證明書。
1、探丈夫的提交結婚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2、探父母的提交出生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3、探兄弟姐妹等親屬的,由申請人單位或居委會出具證明;
4、香港親屬病?;蛩劳龅奶峤会t(y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或火葬通知書。英文版的證明須經(jīng)翻譯公司譯成中文(翻譯公司位于深南中路舊特區(qū)報社大廈四樓)。醫(yī)院診斷書必須是港、澳公立醫(yī)院或港、澳醫(yī)療管理局認可的私立醫(yī)院開具,并蓋有醫(yī)療管理局專用章的診斷證明。
5、因公派駐港、澳人員的內地家屬需提供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聯(lián)絡辦公室的批文。
三年內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澳門探望同一親屬的,不用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五)特殊情況赴港澳,必須提供特殊情況證明。如赴港澳治病要提供我市市級醫(yī)院出具推薦到港、澳治病的醫(yī)療證明。
(六)提交原《往來港澳通行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七)以上材料復印件請用A4紙復印,并按所列順序裝訂。
(八)注意事項
申請表上“申請人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欄由單位負責人或派出所負責人打勾、簽名、蓋章。打勾的內容為: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屬于法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審核意見的單位須在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相片處加蓋騎縫章。具體打勾、簽名、加蓋公章的要求如下:
(1)國家公職人員,由其單位人事組織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最終審核的單位領導打勾、簽名、加蓋公章。在職廳級干部或其配偶,還需省委組織部的政審批件;
(2)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yè)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打勾、簽名、加蓋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請赴香港、澳門,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派出所負責人打勾、簽名并加蓋公章。
(3)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人打勾、加蓋公章。
(4)16歲以下兒童、60歲以上老人探親免交單位和派出所意見,直接到各區(qū)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門遞交材料。但未滿14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監(jiān)護人須對其赴港澳地區(qū)探親簽署意見(在申請表上填寫)。
(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公安分局戶籍科負責人打勾、簽名并加蓋公章。
五、 年度內再次申請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在本年度內再次申請赴港、澳地區(qū)探親的,只須提交貼有本人照片的《廣東省居民往來港澳地區(qū)探親、商務申請表》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交驗原件)及原《往來港澳通行證》復印件一份(交驗原件)即可,無需單位意見及其它材料。
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的(即在此證上再加簽注),須提交此《往來港澳通行證》。
六、受理機關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區(qū)公安分局戶籍科負責受理申請。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資料時交納辦證費,交費后將黃色(第三聯(lián))發(fā)票交受理干警附在辦證申請表上,并領取申請回執(zhí)。
七、審批機關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批科負責審批申請。
八、制證機關
申請2000版港澳通行證及探親簽注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制證中心印制;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赴港澳探親簽注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制證科打印簽注。
九、工作時限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分局受理工作日為4天,市局審批和數(shù)據(jù)傳送省廳工作日為4天,制證工作日為3天)。
十、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證件種類 證件費 簽注費 合計
一個月 一次證新證 100 20 120
舊證加簽 20 20
三個月 一次證新證 10020 120
舊證加簽 20 20
三個月多次證新證 100 100200
舊證加簽 100 100
備注:在原有證件上辦理簽注,只收取簽注費。
十一、急事急辦須知
申請人必須緊急赴香港或澳門,如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申請,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科直接受理,即時將申請轉審批科審批,由制證科及時將數(shù)據(jù)上傳省公安廳。申請人憑申請回執(zh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科出具的急事急辦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制證中心領證。
持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急辦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的受理科、審批科、制證科合為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各自職責,即日打印簽注后由受理科發(fā)證。
流程:
申請人備齊資料前往區(qū)公安分局戶籍科申請─→區(qū)公安分局審核─→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制證(申請人持有效港澳通行證)─→區(qū)公安分局戶籍科發(fā)證(若申請人無有效港澳通行證,則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上傳省公安廳,由省公安廳集中制證,申請人可選擇郵政特快專遞方式或直接前往區(qū)公安分局戶籍科領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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